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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犯罪正伸出猖獗魔爪 法律漏洞有待完善

2008-06-27 10:11:57  www.hackbase.com  来源:金融界
 打击网络犯罪法律上有漏洞   各地已组建网络警察部队,这些网络警察活跃在网络战线,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屡建奇功。但由于法律条文内容滞后,打击网络犯罪面临缺乏足够法律依据的困境。   中国法学会刑 ...

 打击网络犯罪法律上有漏洞

  各地已组建网络警察部队,这些网络警察活跃在网络战线,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屡建奇功。但由于法律条文内容滞后,打击网络犯罪面临缺乏足够法律依据的困境。

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:“中国的网络犯罪立法活动尚处于就事论事阶段,主要集中在网络运行安全、网络经营秩序方面,关于滥用计算机行为所造成的危害,规定较少。”

  据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德良介绍,按照我国目前的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制造和传播病毒是违法的,但病毒的定义只局限于“删除、修改、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,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”,对一些木马下载器是否属于“病毒”,却没有清晰的界定。法律上的缺陷,是木马程序制造者敢于利用网络公开叫卖、大发不义之财的根本原因。

  公安部网监局案件侦查处负责人告诉笔者,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“国家事务”的范围过宽,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认定,犯罪对象的设定偏重国家利益,而没有有效涵盖涉及国计民生、重大公共利益的计算机系统。2005年12月,北京警方受理一起国家工商总局内网遭黑客侵入案件,因无法认定国家工商总局是否属于国家事务范围,导致这一案件至今无法立案。

  据公安部统计,2002年至2007年间,我国共查处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12521起,但由于现行刑法不具有可操作性,导致上述案件中经法院判决为“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”的为0起,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”的仅为31起(其中15起为2007年判决)。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犯罪后果缺乏具体认定标准,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、功能、应用程序,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犯罪,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,导致大量案件被排除在刑法打击的范围之外。如2002年,重庆詹某非法侵入“黔江信息港”,改变登录密码、删除系统数据,因对网站损失无法评估,案件只能降格作行政处罚。

 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,一些新涌现的信息网络犯罪在立法上存在空白和疏漏。如果在百度或谷歌等搜索引擎中输入“如何成为一名黑客”,回答你的网页将超过30万个,细细浏览,不少链接是教你如何盗取密码、贩卖“僵尸网络”,教你如何制作病毒、如何发起网络攻击。通过关键词检索,你甚至可以找到如何杀人纵火而不留痕迹的网页。

  公安部一位网络专家告诉笔者,一些传统犯罪的犯罪前行为由于大量使用了网络服务而发生异化,使网络变成了无所不能的“大学堂”,通过“学习”,犯罪分子实施后续犯罪的行为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所以这种犯罪前行为的危害程度也达到了入罪标准,例如非法制作获取银行密码、账号的工具、贩卖恶意代码(网络盗窃的根源)、黑客教学(网络攻击的根源)、假冒设立虚假网站等。

  这位专家认为,由于现行刑法不能契合社会信息化和网络犯罪的特征、规律和发展趋势,网络犯罪很难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有效解决。针对当前信息网络犯罪涌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需要对刑法进行补充、修改和完善,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应增设单位犯罪、过失犯罪等,对新形式犯罪必须增设新的罪种。

 

关键字:网络 犯罪 法律 漏洞

责任编辑:黑客基地       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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